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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张辉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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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贩卖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

2017年4月28日周×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6月1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6月2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2017年11月13日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2018年4月24日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2017年10月24日和12月5日分别接受

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,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周××涉嫌贩卖毒品案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。接受指派后,本人先后4次赴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展阅卷、沟通、反映情况等工作,2次到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书、沟通变更强制措施问题,3次到阜阳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,多次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驻阜阳市看守所检察官反映问题,多次联系和接见被告人父母,在常规工作以外,向被告人父母发出“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”1份,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“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”1份。

本案审理时间跨度较长,2017年11月13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2017年12月5日接到法律援助指派,到2018年4月28日一审判决书下发,审理周期长达半年时间,而被告人周##在2017年4月28日就已被羁押,案件审理一再延期,而辩护律师通过深入细致地反复阅卷

和多次会见,及时发现本案可能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。为最大限度维护受援助当事人合法权益,辩护律师不断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汇报,并于2018年3月7日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“周××涉嫌贩卖毒品案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”。

辩护人认真分析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情节。首先,本案被告人为从犯。被告人周××系本案第一被告人刘××(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42克)的同居女友,2017年4月27日,刘××向戎××出售冰毒时,因腰肌扭伤遂安排周××将2.16克冰毒交付给戎××。被告人周××这起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,是从犯。其次,被告人周××主观恶性较小。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发现,被告人周××送毒品时并不知道所送物品是毒品,刘××让其把东西送给别人把钱拿回来,未告知所送物品为何物和带拿的800元钱款性质。同时,周××在与刘××同居期间,曾发现过刘××有吸毒贩毒事实,提出强烈反对,发生过激烈争吵,被告人极力反对刘××的涉毒行为。以前知道过刘××有贩毒行为,并不能自然推定出周××主观对这一次所送物品为毒品的认识,周××确实不知道所送物品为何物,如果知道为毒品也不会从事该行为,因此被告人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,主观恶性较低。第三,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,悔罪表现较好。被告人被羁押后坦白交代涉案前后经过,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各项工作,真诚悔罪,认罪态度较好。第四,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,社会危害性较低。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完成的,涉案毒品并未实际流入社会,没有产生相应的社会危害后果。第五,被告系初犯,一贯表现较好。被告人以前无任何前科,未受过任何的行政、刑事处罚,一贯表现较好。被告人没有吸毒史和贩毒经历,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。被告人涉世未深,与本案被告人刘××交往时间较短,案发前不到一年时间,本次涉嫌犯罪具有初发性、一次性、偶然性,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。第六,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数量较小。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: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实施细则规定: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,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,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(MDMA)等苯丙胺类毒品(甲基苯丙胺除外)二克以下,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,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,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,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每增加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,增加三个月刑期”本案被告人涉嫌贩卖冰毒2.16克,如果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话,其量刑幅度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左右,加之对于从犯,减少基准刑的20%-50%,综合考虑,被告人量刑幅度在一年有期徒刑之内。

本起案件涉及毒品数量较大,属于共同犯罪,犯罪嫌疑人先后多次供述不一致,侦查机关毒品提取、扣押、称量、取样和送检程序不合法等,案件相对疑难、复杂。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和争取下,本案一审判决主犯有期徒刑十二年,而受援助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在判决书下发一个月后即可刑满释放,得到了受援助人和其家人的高度赞扬与感谢,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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